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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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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務。
  2. 2.主管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機構負責人應指定符合主管人員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者,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期間不得一年。
  3. 3.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托育人員、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4. 4.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五款人員得為專任或兼任。
  5. 5.第三項第一款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之人數,不得逾保育輔導人員之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條規定了安置及教養機構應該有的專任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具體應該有的人員包括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心理輔導人員、醫師或護理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中,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和社會工作人員應該是專任人員,而心理輔導人員和醫師或護理人員可以以特約方式辦理。行政人員可以由相關人員兼任。 一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是:一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在進行安置及教養業務時,應該有一位專任主管人員負責綜理機構的工作。此外,應該有專任的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這些人員負責照顧和輔導被安置的兒童及少年。另外,這機構也應該有社會工作人員負責處理與被安置的兒童及少年相關的社會工作事務,心理輔導人員提供心理輔導服務給這些兒童及少年,醫師或護理人員則提供醫療照護服務。最後,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處理機構的行政事務,也可以由相關人員兼任。 以上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條的內容進行的解釋,參考資料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相關法規及其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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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2 條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主管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機構負責人應指定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