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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五款行政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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