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五款行政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