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條規定了安置及教養機構應該有的專任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具體應該有的人員包括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心理輔導人員、醫師或護理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中,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和社會工作人員應該是專任人員,而心理輔導人員和醫師或護理人員可以以特約方式辦理。行政人員可以由相關人員兼任。 一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是:一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在進行安置及教養業務時,應該有一位專任主管人員負責綜理機構的工作。此外,應該有專任的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這些人員負責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逾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