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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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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
  2. 2.主管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機構負責人應指定符合主管人員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者,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3. 3.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托育人員、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4. 4.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五款人員得為專任或兼任。
  5. 5.第三項第一款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之人數,不得逾保育輔導人員之人數。

深度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條規定了安置及教養機構應該有的專任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具體應該有的人員包括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心理輔導人員、醫師或護理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中,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和社會工作人員應該是專任人員,而心理輔導人員和醫師或護理人員可以以特約方式辦理。行政人員可以由相關人員兼任。 一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是:一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在進行安置及教養業務時,應該有一位專任主管人員負責綜理機構的工作。此外,應該有專任的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這些人員負責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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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2 條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主管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機構負責人應指定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