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1條規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人員配置要求,具體如下: 1. 對於未滿2歲的兒童,每3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或托育人員;如果未滿3人,則以3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6名未滿2歲的兒童,則應至少配置2名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或托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2. 對於2歲以上未滿6歲的兒童,每4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如果未滿4人,則以4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9名2歲以上未滿6歲的兒童,則應至少配置2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3. 對於6歲以上的兒童,每6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如果未滿6人,則以6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12名6歲以上的兒童,則應至少配置2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4. 對於少年,每6人至少應有1名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如果未滿6人,則以6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15名少年,則應至少配置2名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5. 對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所定的兒童,每4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如果未滿4人,則以4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7名符合該條款的兒童,則應至少配置2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6. 對於少年,每4人至少應有1名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如果未滿4人,則以4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10名少年,則應至少配置2名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7. 根據前一項第一款規定,助理保育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保育人員的人數;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生活輔導人員的人數。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5名保育人員,則最多只能有5名助理保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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