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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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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三人至少應置托育人員、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三人者,以三人計。
  2. 2.安置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每四人至少應置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一人;未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3. 3.前二項人員於夜間值班時,其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每六人至少應置一人;未滿六人者,以六人計。 二、安置滿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每十人至少應置一人;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4. 4.前項所稱夜間,指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
  5. 5.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除應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配置之人力外,得增聘專任或兼任之該類人員。但同一工作時段,兼任人員人數不得專任人員人數,且每月每人至少應上班二十小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1條規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人員配置要求,具體如下: 1. 對於未滿2歲的兒童,每3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或托育人員;如果未滿3人,則以3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6名未滿2歲的兒童,則應至少配置2名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或托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2. 對於2歲以上未滿6歲的兒童,每4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如果未滿4人,則以4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9名2歲以上未滿6歲的兒童,則應至少配置2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3. 對於6歲以上的兒童,每6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如果未滿6人,則以6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12名6歲以上的兒童,則應至少配置2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4. 對於少年,每6人至少應有1名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如果未滿6人,則以6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15名少年,則應至少配置2名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5. 對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所定的兒童,每4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如果未滿4人,則以4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7名符合該條款的兒童,則應至少配置2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6. 對於少年,每4人至少應有1名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如果未滿4人,則以4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10名少年,則應至少配置2名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7. 根據前一項第一款規定,助理保育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保育人員的人數;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生活輔導人員的人數。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5名保育人員,則最多只能有5名助理保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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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2-1 條規定:「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三人至少應置托育人員、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三人者,以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