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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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三人至少應置托育人員、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三人者,以三人計。
- 2.安置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每四人至少應置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一人;未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 3.前二項人員於夜間值班時,其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每六人至少應置一人;未滿六人者,以六人計。 二、安置滿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每十人至少應置一人;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 4.前項所稱夜間,指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
- 5.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除應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配置之人力外,得增聘專任或兼任之該類人員。但同一工作時段,兼任人員人數不得逾專任人員人數,且每月每人至少應上班二十小時。
深度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1條規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人員配置要求,具體如下: 1. 對於未滿2歲的兒童,每3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或托育人員;如果未滿3人,則以3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6名未滿2歲的兒童,則應至少配置2名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或托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2. 對於2歲以上未滿6歲的兒童,每4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如果未滿4人,則以4人計算。 範例:若兒童福利機構有9名2歲以上未滿6歲的兒童,則應至少配置2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3. 對於6歲以上的兒童,每6人至少應有1名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少年名詞
- 所稱名詞
- 逾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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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