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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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兒童及少年,每十五人應置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深度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2-2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所定的兒童和少年,每15人應有一名社會工作人員。如果未達到15人,則按15人計算。這意味著每15個兒童或少年,需要指派一名社會工作人員。 2. 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六目和第七目所定的兒童和少年,每25人應有一名社會工作人員。如果未達到25人,則按25人計算。這表示每25個兒童或少年需要指派一名社會工作人員。 3. 對於同時包含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中所提到的各目的兒童和少年,應根據前兩項所要求的人數總和來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如果未達到一人,則按一人計算。 根據台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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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