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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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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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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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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
所定之兒童及
少年
,每十五人應置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安置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
所定之兒童及少年,每二十五人應置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共同安置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各目之兒童及少年,應置社會工作人員數,依前二項應置人數數值總和計算;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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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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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托嬰中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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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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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安置及教養機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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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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