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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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二歲以上兒童及少年,每三十人應置心理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三十人者,得以特約方式進用。
深度解讀
依據所提供的資料,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3條進行釋義如下: 1.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對於安置在機構中的二歲以上兒童及少年,每四十人應該有一位心理輔導人員。如果機構中的人數未達到四十人,則可以以特約方式聘用心理輔導人員。舉例來說,如果機構中有120位兒童及少年,則應該有3位心理輔導人員。 2.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對於安置在機構中的二歲以上兒童及少年,每七十五人應該有一位心理輔導人員。如果機構中的人數未達到七十五人,則可以以特約方式聘用心理輔導人員。舉例來說,如果機構中有200位兒童及少年,則應該有2位心理輔導人員。 3. 共同安置則是指根據第一項第三款的各目所安置的兒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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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