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二歲以上兒童及少年,每三十人應置心理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三十人者,得以特約方式進用。
依據所提供的資料,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3條進行釋義如下: 1.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對於安置在機構中的二歲以上兒童及少年,每四十人應該有一位心理輔導人員。如果機構中的人數未達到四十人,則可以以特約方式聘用心理輔導人員。舉例來說,如果機構中有120位兒童及少年,則應該有3位心理輔導人員。 2.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對於安置在機構中的二歲以上兒童及少年,每七十五人應該有一位心理輔導人員。如果機構中的人數未達到七十五人,則可以以特約方式聘用心理輔導人員。舉例來說,如果機構中有200位兒童及少年,則應該有2位心理輔導人員。 3. 共同安置則是指根據第一項第三款的各目所安置的兒童及少年,根據前兩項的規定來確定心理輔導人員的人數。如果人數未達到一人,則可以以特約方式聘用心理輔導人員。舉例來說,如果機構中有100位兒童及少年需共同安置,根據前兩項的規定,應該有2.5位心理輔導人員,但因無法有半位人員,所以可以以特約方式聘用一位心理輔導人員。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10066&FLNO=22) -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辦事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相關問答集(https://www.mol.gov.tw/News_Content4.aspx?n=A78F7C6C80908726&sms=57BA05F92528B19D&s=3D7A866E68975D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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