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4條的規定: 1. 如果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但所聘用的人員未具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要求的資格,可以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列計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的人力。然而,他們必須在一年內取得相關專業資格。如果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許可,可以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 例如,某兒童安置機構在最近一次評鑑中獲得了甲等以上的成績,但一些聘用的人員尚未取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的資格。在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他們被允許列計在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的人力中,但必須在一年內取得相關專業資格。 2. 如果某人未具備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的資格,只能在首次報准的機構內列計。如果在前項期限屆滿時仍未取得相應的資格,就不能再根據前項的條件列計在原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人力中。此外,每項列計人數都不得超過實際遴用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例如,某人尚未取得保育人員資格,只能在首次報准的機構內列計。如果在前項規定的期限屆滿時仍未取得相應資格,就不能再根據此條件列計在原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人力中。此外,每項列計人數都不得超過實際遴用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3. 如果某人未具備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的資格,就必須在有相應資格的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的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 以上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4條的解釋,內容參考了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38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管理辦法第22條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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