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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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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其所進用人員未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資格時,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列計保育輔導人員、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之人力,並應於一年內取得專業資格。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
  2. 2.前項未具保育輔導人員、助理保育輔導人員資格者,僅得於首次報准之機構內列計,於前項期限屆至仍未取得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再以前項條件列計原機構或其他機構人力;其列計人數,不得超過實際遴用保育輔導人員人數三分之一。
  3. 3.第一項未具保育輔導人員資格者,應在保育輔導人員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2-4條的規定: 1. 如果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但所聘用的人員未具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要求的資格,可以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列計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的人力。然而,他們必須在一年內取得相關專業資格。如果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許可,可以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 例如,某兒童安置機構在最近一次評鑑中獲得了甲等以上的成績,但一些聘用的人員尚未取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的資格。在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他們被允許列計在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的人力中,但必須在一年內取得相關專業資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少年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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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2-4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其所進用人員未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