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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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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獨立設置為原則,兼辦其他類型機構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3條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獨立設置為原則。如果兼辦其他類型機構業務,則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這意味著,設立安置及教養機構時,主要應該獨立設置。如果有需要同時兼辦其他類型機構業務,就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1項,如果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的出養意見不一致或其中一個父母所在地不明,該父母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認可。如果經法院調查後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應該予以認可。這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8條第1項提供了父母在意見不一致或其中一方所在地不明的情況下,申請認可收養的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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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3 條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獨立設置為原則,兼辦其他類型機構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