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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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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寄養家庭終止 (放棄) 寄養,應向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繳銷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寄養辦法第10條,當受寄養家庭終止(放棄)寄養時,他們需向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繳回寄養許可證。這項規定確保寄養狀況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並提供對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的相關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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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寄養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寄養家庭終止 (放棄) 寄養,應向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繳銷許可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寄養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