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寄養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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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寄養家庭終止 (放棄) 寄養,應向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繳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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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寄養辦法第10條,當受寄養家庭終止(放棄)寄養時,他們需向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繳回寄養許可證。這項規定確保寄養狀況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並提供對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的相關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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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