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寄養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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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寄養家庭應負左列責任: 一、維護寄養兒童之人格尊嚴。 二、注意寄養兒重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 三、注意寄養兒童社會行為之培育。 四、重視寄養兒童生活教育及知能教育。 五、注意寄養兒童之安全,如發生事故時,應予緊急處理,並通知兒童家長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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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寄養辦法第11條,受寄養家庭應負以下責任: 1. 維護寄養兒童之人格尊嚴:受寄養家庭應尊重並保護寄養兒童的人格尊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害或虐待。 2. 注意寄養兒重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受寄養家庭應關注寄養兒童的身心發展,提供必要的照顧和支持,確保其健康成長。 3. 注意寄養兒童社會行為之培育:受寄養家庭應協助寄養兒童建立正確的社會行為準則,教育他們尊重他人並適應社會環境。 4. 重視寄養兒童生活教育及知能教育:受寄養家庭應重視寄養兒童的生活教育和知識能力培養,提供相應的學習機會和教育資源。 5. 注意寄養兒童之安全:受寄養家庭應重視寄養兒童的安全,如有任何意外事故發生,應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通知兒童的父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內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69》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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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