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寄養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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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費用及醫療費,由寄養兒童家長或利害關係人負擔,其無力負擔者,得申請當地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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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寄養辦法第8條,寄養兒童的費用及醫療費用應由寄養兒童的家長或利害關係人負擔。如果家長或利害關係人無力負擔,則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補助。根據兒少保障法第18條第1項,當父母對於兒童的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下落不明時,另一方仍可以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在調查後認為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這是根據兒少保障法的規定所進行的。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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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