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寄養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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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兒童生活費、教養費、衛生保健費及服務費之標準,由省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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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寄養辦法第7條,寄養兒童的生活費、教養費、衛生保健費以及服務費的標準是由省(市)政府來制定。根據這個法規,寄養兒童的相應費用標準由各省(市)政府訂定,並且可能根據不同的地區或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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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