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寄養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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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家庭接受寄養兒童之人數,包括該家庭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不得超過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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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寄養辦法第6條,每一家庭接受寄養兒童的人數,包括該家庭未滿十二歲的子女,不得超過四人。這表示一個家庭在接受寄養兒童時,加上原本家中的未滿十二歲的子女,總人數不得超過四人。 例如,如果某個家庭已經有兩個未滿十二歲的子女,並且想要接受一名寄養兒童,那麼該家庭的總人數就會變成四人(夫婦、兩個子女、寄養兒童)。根據法規,該家庭不能再接受其他寄養兒童,否則將超過限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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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