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寄養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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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寄養辦法第5條,欲提供寄養服務的家庭必須提交全家人的戶籍謄本以及健康證明書,向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經過審查並核發許可證後,才能接受寄養兒童。 參考資料: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正文說明了家庭提供寄養服務必須申請許可證。
- 戶籍謄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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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