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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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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提供寄養服務之家庭,應檢同全戶戶籍謄本及健康證明書,向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接受寄養兒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寄養辦法第5條,欲提供寄養服務的家庭必須提交全家人的戶籍謄本以及健康證明書,向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經過審查並核發許可證後,才能接受寄養兒童。 參考資料: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正文說明了家庭提供寄養服務必須申請許可證。

  • 戶籍謄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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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寄養辦法第 5 條規定:「志願提供寄養服務之家庭,應檢同全戶戶籍謄本及健康證明書,向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發給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寄養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