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寄養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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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寄養之家庭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受寄養父母年齡均在三十歲至五十五歲之間,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者。 二、受寄養父母結婚三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三、受寄養父母及其子女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疾病者。 四、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五、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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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寄養辦法第4條的規定,受寄養之家庭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受寄養父母需年齡在30歲至55歲之間,並且具有國民中學以上的教育程度。 二、受寄養父母需已結婚並相處和諧三年以上。 三、受寄養父母及其子女需品行端正,身體健康,且無傳染性疾病。 四、受寄養父母需擁有固定的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五、住所必須安全整潔,並具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例子:根據《兒童寄養辦法》,一對年齡在40歲與45歲之間、擁有碩士學位的夫婦,已經結婚超過五年並維持著和諧的家庭關係。他們自身及子女的品行都很正直,身體狀況良好且無傳染性疾病。夫婦倆都有穩定的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的生活。他們住所的環境安全整潔,且有足夠的空間供兒童活動。因此,根據兒童寄養辦法第4條的要求,他們符合受寄養家庭的條件。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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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