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寄養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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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得酌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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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寄養辦法第3條提到兒童寄養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但如果情形特殊,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可以考慮延長寄養期限。這表示在一般情況下,兒童寄養的期間不應超過一年,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養父母與被寄養兒童之間建立了良好的關係,或者其他因素,福利機關可以酌情延長寄養期間。具體的延長期限會根據當地兒童福利機關的裁量而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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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