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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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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第八條第一款補助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程序如左: 一、申請人應檢附進用超過之證明 (殘障手冊影本及公、勞保證明) 、 計畫書及估價單,送主管機關審查。 二、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派員訪查實情,其符合補助條件者,送請 委員會審議。 三、委員會根據訪查紀錄及申請有關證件,審議補助項目及金額,並將 決議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經核定補助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依核定項目及金額執行,並 於執行後,將執行狀況說明書附支出憑證報主管機關領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3條,進用殘障者的義務機關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應提供進用超過之證明(如殘障手冊影本及公、勞保證明)、計畫書及估價單,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二、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派員到現場實地考察,核實其符合補助條件後,將申請案件提交給委員會進行審議。 三、委員會根據考察的紀錄和申請人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審議補助項目和金額,并將決議報告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定。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根據核定的項目和金額進行執行,並在執行後,申請人應將執行狀況說明書連同支出憑證一同報給主管機關領取款項。 以上內容參考自《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3條及相關法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一款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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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款補助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程序如左: 一、申請人應檢附進用超過之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