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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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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受補助之義務機關 (構) 應予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項目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補助經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4條,主管機關對於受補助的義務機關(機構)應進行追蹤抽查。如果義務機關(機構)變更核定項目的用途,主管機關應要求其在限期內改善,如果逾期未改善,則應追回補助經費。 例如,如果一個社會福利機構根據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獲得補助金用於建設無障礙設施,主管機關有責任進行追蹤抽查確保該機構正確使用這些資金。如果發現該機構將這些資金用於其他用途,主管機關會要求該機構在限期內改善,如果逾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則有權追回已給予的補助經費。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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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受補助之義務機關 (構) 應予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項目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