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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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4條,主管機關對於受補助的義務機關(機構)應進行追蹤抽查。如果義務機關(機構)變更核定項目的用途,主管機關應要求其在限期內改善,如果逾期未改善,則應追回補助經費。 例如,如果一個社會福利機構根據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獲得補助金用於建設無障礙設施,主管機關有責任進行追蹤抽查確保該機構正確使用這些資金。如果發現該機構將這些資金用於其他用途,主管機關會要求該機構在限期內改善,如果逾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則有權追回已給予的補助經費。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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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