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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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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研究費或交通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然而,根據該條規定,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研究費或交通費。這意味著委員會的委員可能無法獲得薪資,但根據規定可以獲得兼職研究費或交通費的支給。 參考資料: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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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研究費或交通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