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殘障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9.01
廢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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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事人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兼辦之。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左:
一、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專戶之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
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補助進用殘障者人數超過規定比例之義務機關 (構) 。
二、其他經委員會決議推行之殘障福利事項。
本專戶在專業或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儲。
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按期編製會計報告。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研究費或交通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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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9.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