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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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包括以下三項: 一、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機構)依據殘障福利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繳納的差額補助費。根據殘障福利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和公營事業機構的員工總人數在一定標準以上時,進用具有工作能力的殘障者人數應不低於員工總人數的一定比例。若機構未能達到這一比例,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至專戶,作為辦理殘障福利事業之用途。 範例應用:例如某市直轄市政府的公立學校的員工總人數為100人,而該學校僅進用了1位殘障者,未達到法定百分之一的比例。根據法律規定,該學校須將差額補助費繳納至殘障福利金專戶,作為辦理殘障福利事業的資金。 二、本專戶所產生的利息和其他運用收益。 範例應用:例如殘障福利金專戶將存款投資於理財產品或股票市場,所產生的利息和營業收入均可作為專戶的收入來源。 三、其他收入。 範例應用:其他收入可以包括專戶所收取的捐款、贈與款項或其他非特定來源的收入。
- 第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差額補助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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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