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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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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事人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兼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專戶的委員會應該設置一名執行秘書和多名辦事人員。這些辦事人員將由主管機關指派相關單位的人員兼任。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專戶的管理和運作能夠有效進行。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將負責指派適當的人員來負責專戶的運作,以確保這些人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來處理相關的事務。這樣可以確保專戶的事務能夠順利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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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6 條規定:「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事人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兼辦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