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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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事人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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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專戶的委員會應該設置一名執行秘書和多名辦事人員。這些辦事人員將由主管機關指派相關單位的人員兼任。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專戶的管理和運作能夠有效進行。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將負責指派適當的人員來負責專戶的運作,以確保這些人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來處理相關的事務。這樣可以確保專戶的事務能夠順利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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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