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的第5條中,規定了委員會的開會頻率和召開臨時會的程序。根據這條規定,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並且擔任會議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副主任委員可以代理主持會議。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委員會能夠定期開會並有效地處理福利金專戶的管理和運用事務。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2015)。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06&flno=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