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除由主管機關代表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外,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政府相關機關 (單位) 代表一人至三人。 三、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殘障者或殘障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期滿得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2. 政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一人至三人。 3. 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構)代表二人至四人。 4. 殘障者或殘障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5. 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其中,主管機關代表由主管機關遴聘,而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連任。 根據這些規定,委員會的組成是依照不同機關、團體和專家學者的身分進行遴聘,以確保專業性和多元性。這樣的組成可以在管理和運用殘障福利金專戶時提供多元的觀點和意見,以確保福利資源的有效運用。 參考資料: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行政院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11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