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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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管理、運用本專戶,主管機關應組織本專戶之管理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審議左列事項: 一、本專戶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三、本專戶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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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為了管理、運用殘障福利金專戶,主管機關應組織殘障福利金專戶的管理運用委員會,並審議以下事項: 1. 本專戶的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例如,管理運用委員會應審議並核定每年度的殘障福利金專戶運用計畫,同時也需評估並報告計畫的執行情況。 2. 本專戶的管理及動支事項。 舉例而言,委員會需要討論並決定殘障福利金專戶的管理方式,如何運用專戶中的資金,以及對於動支支出的審核和授權等事項。 3. 本專戶的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作為管理者,委員會需要審議並核准殘障福利金專戶的預算,同時也要監督專戶的財務狀況,包括決算與會計報告。 4. 其他由主任委員提請審議的事項。 委員會在處理殘障福利金專戶相關事務時,若有其他事項需要審議,則需由主任委員提請審議。 最後,委員會所做的決議事項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辦理。例如,委員會通過的運用計畫或預算需經主管機關審核核定後始生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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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