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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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詳實紀錄有關財務事宜;其所接受捐贈之財物,並應定期公告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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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0條,殘障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詳實紀錄有關財務事宜。此條規定了機構在財務管理方面的責任,包括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和記錄所有財務活動。此外,機構還應定期公告徵信,這意味著他們需要公開揭示有關他們所接受的捐贈財物的信息,以確保透明度和誠信。應用參考資料舉例:依據內政部特殊教育基金會資助計畫儀容與修補方案,殘障福利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會計制度來記錄和管理特殊教育基金會的資金分配情況,並且需要定期向內政部進行財務報告。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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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