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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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收容養護費每人每月收費額以殘障福利機構所在地之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計算基準,其標準如左: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各類殘障者於殘障等級表列為極重度及重度殘障者,以最低生活費之二.五倍計算。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所定各類殘障者於殘障等級表列為重度殘障者及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各類殘障者於殘障等級表列為中度殘障者,以最低生活費之二倍計算。 三、其他各類級殘障者按最低生活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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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1條,關於殘障收容養護費的收費標準,需根據該法第3條第1項的各類殘障者分類及其對應的殘障等級表,以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基準。具體標準如下: 1. 對於在殘障等級表中被列為極重度及重度殘障者的各類殘障者,收容養護費以最低生活費的2.5倍計算。 2. 對於在殘障等級表中被列為重度殘障者的各類殘障者及在殘障等級表中被列為中度殘障者的各類殘障者,收容養護費以最低生活費的2倍計算。 3. 其他各類級殘障者的收容養護費則按照最低生活費進行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殘障福利機構所在地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元,並且依據殘障等級表,某個殘障者被列為重度殘障者,那麼該殘障者在這個殘障福利機構的收容養護費每月應為2萬元。
- 收容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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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