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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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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托育教養費之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前條殘障收容養護費百分之六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2條,殘障福利機構設立日間托育服務時,其所收取的托育教養費用不得超過前一條所規定的殘障收容養護費用的60%。 舉例:假設某殘障福利機構根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1條的規定,收取每月殘障收容養護費用為10,000元,那麼根據第12條的規定,該機構所收取的日間托育教養費用不得超過10,000元的60%,即6,000元。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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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日間托育教養費之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前條殘障收容養護費百分之六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