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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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3條,殘障福利機構在酌收除了殘障收容養護費和日間托育教養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可。這是為了確保其他費用的收取和變更是符合法規的,需要得到主管機關的核准。暫時沒有根據該條款的具體範例資料可提供。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收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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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