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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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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酌收之必要費用,除殘障收容養護費及日間托育教養費,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其他費用之收取及變更,應先報經主管機關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3條,殘障福利機構在酌收除了殘障收容養護費和日間托育教養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可。這是為了確保其他費用的收取和變更是符合法規的,需要得到主管機關的核准。暫時沒有根據該條款的具體範例資料可提供。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收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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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3 條規定:「殘障福利機構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酌收之必要費用,除殘障收容養護費及日間托育教養費,應依前二條規定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