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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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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各類殘障福利機構評鑑,每三年至少舉辦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按照該法第24條的規定,辦理各類殘障福利機構的評鑑,並且每三年至少舉辦一次評鑑活動。 參考資料: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含修正本) 範例:例如,各級主管機關可以組織評鑑專家小組,對殘障福利機構的設施、服務質量、管理制度等進行評估,確保其達到一定的標準和品質。評鑑結果可以作為機構獲得相關獎勵或資源分配的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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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各類殘障福利機構評鑑,每三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