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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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按照該法第24條的規定,辦理各類殘障福利機構的評鑑,並且每三年至少舉辦一次評鑑活動。 參考資料: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含修正本) 範例:例如,各級主管機關可以組織評鑑專家小組,對殘障福利機構的設施、服務質量、管理制度等進行評估,確保其達到一定的標準和品質。評鑑結果可以作為機構獲得相關獎勵或資源分配的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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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