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殘障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三月檢具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報告。 二、工作計畫。 三、財務報告。 四、人事概況。 五、每月收容人數動態表。 前項殘障福利機構為財團法人者,並應另行檢具左列文件: 一、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9條規定了殘障福利機構在每年三月應提交主管機關備查的文件。這些文件包括業務報告、工作計畫、財務報告、人事概況和每月收容人數動態表。如果該殘障福利機構是財團法人,還需要另外提交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以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殘障福利機構能夠按時提供相關文件,以便主管機關監督和評估機構的運作情況。業務報告和工作計畫可以提供機構的目標和計劃,財務報告則能顯示機構的財務狀況。人事概況則提供了機構的人力資源情況,每月收容人數動態表則能提供機構收容人數的變動情況。 對於財團法人的殘障福利機構來說,捐款目錄和徵信說明可以清楚記錄捐款來源和捐款的信用情況。董事會會議紀錄則可以提供機構董事會的討論和決策情況。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殘障福利機構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使主管機關能夠了解機構的運作狀況,以進一步提供指導和支持。參考資料: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收容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