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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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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的目的應為照顧殘障者的生活需求,並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此外,該條款還規定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進行任何不當的宣傳行為。 這個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殘障者的權益,確保福利機構的設立和運營不會受到利益追求或不當行為的影響。福利機構應該以提供合適的服務和照顧殘障者的需求為首要考慮,而不是為了營利而存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殘障福利機構在宣傳活動中使用了虛假的宣傳手段,如誇大了自己的服務範圍或成就,這就屬於不當的宣傳行為,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福利機構應該遵守公平宣傳的原則,確保宣傳活動的內容真實、準確,不得欺騙或誤導殘障者或公眾。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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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殘障福利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