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殘障福利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殘障福利機構設立的目的應為照顧殘障者的生活需求,並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此外,該條款還規定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進行任何不當的宣傳行為。 這個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殘障者的權益,確保福利機構的設立和運營不會受到利益追求或不當行為的影響。福利機構應該以提供合適的服務和照顧殘障者的需求為首要考慮,而不是為了營利而存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殘障福利機構在宣傳活動中使用了虛假的宣傳手段,如誇大了自己的服務範圍或成就,這就屬於不當的宣傳行為,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福利機構應該遵守公平宣傳的原則,確保宣傳活動的內容真實、準確,不得欺騙或誤導殘障者或公眾。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