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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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設立事項或捐助章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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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當殘障福利機構的設立事項或捐助章程有變更時,應在變更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表示在變更設立事項或捐助章程之前,機構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的許可,方能進行變更。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變更不會影響機構的運作以及福利服務的提供。若未經許可而擅自進行變更,則可能違反法規並有相應的處分。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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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