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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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當選人不接受當選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答覆之,屆期未答覆者,視為接受。
- 2.當選人不接受當選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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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6條,合作社在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七日內應通知當選人。如果當選人不接受當選,則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答覆。如果當選人未在期限內答覆,則視為接受。如果當選人不接受當選,則候補人依次遞補。 資料來源: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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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