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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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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當選人不接受當選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答覆之,屆期未答覆者,視為接受。
當選人不接受當選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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