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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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選舉,除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方式外,同一社員或社員代表同時當選為理事及監事或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稱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會議主席抽籤決定之;同時當選為理事及候補監事或監事及候補理事時,以正式當選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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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5條,合作社選舉時,如果同一社員或社員代表同時當選為理事及監事或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則當選人需當場擇一擔任其中一個職位。如果當選人不在場或在場但未作選擇,則依據得票數較多的職稱為當選。如果得票數相同,則由會議主席抽籤決定。如果同時當選為理事及候補監事或監事及候補理事,則以正式當選者為當選。
- 第十五條條文
-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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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