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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席會議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會議主席宣布之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未出席會議者,應於會議後三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其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郵戳為準。
  2. 前項選舉結果之異議,選舉人或被選舉人於會議後或逾規定期限提出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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