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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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非經就任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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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8條,合作社的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在就任後需要滿足至少六個月的任期才能被罷免。這是為了確保這些職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避免過於頻繁地進行罷免而對合作社的運作造成不穩定的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社員代表在十月份就任,那麼在隔年的四月份之前是不能對他進行罷免的。只有在他完成至少六個月的任期後,才能有可能進行相應的罷免程序。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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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