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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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罷免案應擬具罷免申請書,敘明理由,經原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始得向合作社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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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9條規定,要進行合作社的罷免案,必須準備一份罷免申請書,其中要詳述罷免的理由,並且需要獲得原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的簽署。只有這樣才能向合作社提出罷免案,並送交給主管機關作為副本。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罷免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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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