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作社經查明罷免申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合作社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前退還罷免申請書,並副知主管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合作社經查明罷免申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合作社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前退還罷免申請書,並副知主管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