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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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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經查明罷免申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合作社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前退還罷免申請書,並副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0條規定了在合作社罷免申請書簽署中出現不實情況或者在提出罷免申請書之后三日內,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的情況下應當剔除該簽署。如果因為剔除導致簽署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應該在通知被申請罷免的人之前退還罷免申請書,并副知主管機關。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本身。這條法規是針對合作社選舉罷免程序和條件的具體規定,用於解決合作社內部的管理和運作問題。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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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40 條規定:「合作社經查明罷免申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合作社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