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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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0條規定了在合作社罷免申請書簽署中出現不實情況或者在提出罷免申請書之后三日內,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的情況下應當剔除該簽署。如果因為剔除導致簽署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應該在通知被申請罷免的人之前退還罷免申請書,并副知主管機關。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本身。這條法規是針對合作社選舉罷免程序和條件的具體規定,用於解決合作社內部的管理和運作問題。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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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