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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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申請書,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屆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 2.被申請罷免人應將答辯書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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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規定了合作社中的罷免程序。根據第1項,合作社在收到罷免申請書後的十五天內,應查明申請書的簽署是否屬實,以及罷免申請書所要求的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如果確定屬實且人數符合要求,合作社應通知被申請罷免的人在收到申請書後的十五天內提出答辯書。如果被申請罷免的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答辯書,則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根據第2項,被申請罷免的人應將答辯書的副本送知主管機關。這意味著除了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外,被申請罷免的人還需要將答辯書的副本送交給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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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