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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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應在被申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後或答辯截止日起十五日內,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召開會議,經全體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罷免者為通過罷免,未達全體過半數同意者為否決罷免。
- 2.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未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或本人為被申請罷免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互推一人召集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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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42 條規定了合作社在被申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後或答辯截止日起十五日內應召開會議進行罷免投票的程序。根據第一項規定,會議需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召集,並需取得全體應出席人數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罷免。如果未達到全體過半數的同意,則罷免案被否決。如果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或本人為被申請罷免人,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互推一人召集。在某些情況下,主管機關也可以指定召集人。 參考資料: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30004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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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