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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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應於罷免會議七日前,將罷免申請書與答辯書連同會議通知及議程,一併分發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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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3條的規定,合作社在進行罷免會議前七天,必須將罷免申請書、答辯書、會議通知和議程一併分發給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50002&FLNO=43)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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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