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4 條
快速跳轉
合作社之被申請罷免人得出席罷免會議,並於會議時補充答辯。但不得擔任會議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的規定,合作社的被申請罷免人可以在罷免會議上出席並補充答辯,但是不能擔任會議主席。這意味著被申請罷免的人可以在會議中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但不能主持會議。以下是一個與這一法條相關的範例: 例如,在一個合作社的罷免會議中,理事長被申請罷免。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的規定,理事長可以在會議中出席並補充答辯,但不能擔任會議主席。在會議中,理事長可以解釋自己的行為和決策,並回答會員對於罷免的問題。然而,會議主席的角色必須由其他人擔任,以確保公正和客觀的進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