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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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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被申請罷免人得出席罷免會議,並於會議時補充答辯。但不得擔任會議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的規定,合作社的被申請罷免人可以在罷免會議上出席並補充答辯,但是不能擔任會議主席。這意味著被申請罷免的人可以在會議中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但不能主持會議。以下是一個與這一法條相關的範例: 例如,在一個合作社的罷免會議中,理事長被申請罷免。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的規定,理事長可以在會議中出席並補充答辯,但不能擔任會議主席。在會議中,理事長可以解釋自己的行為和決策,並回答會員對於罷免的問題。然而,會議主席的角色必須由其他人擔任,以確保公正和客觀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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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44 條規定:「合作社之被申請罷免人得出席罷免會議,並於會議時補充答辯。但不得擔任會議主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