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被害人在偵查或審理中受到詢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有權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同樣地,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進行調查時,也適用相同的規定。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的規定,當得陪同在場的人是本條例所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這一規定則不適用。 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個兒童受到性剝削,其家長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在偵查或審判中保護兒童的權益。同樣地,在警察調查期間,如果兒童所受到性剝削的嫌疑人被帶到警局進行詢問,兒童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陪同在場並有權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本條例第四章之案件偵查、審判中,於訊問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兒童或少年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考量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被害人可能因身心嚴重受創,情緒狀況不穩定等因素,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相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三、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如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因渠等陪同在場將會對被害人產生不利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不適用前項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考量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被害人可能因身心嚴重受創,情緒狀況不穩定等因素,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相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三、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如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因渠等陪同在場將會對被害人產生不利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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