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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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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2. 2.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被告時,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被害人在偵查或審理中受到詢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有權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同樣地,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進行調查時,也適用相同的規定。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的規定,當得陪同在場的人是本條例所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這一規定則不適用。 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個兒童受到性剝削,其家長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在偵查或審判中保護兒童的權益。同樣地,在警察調查期間,如果兒童所受到性剝削的嫌疑人被帶到警局進行詢問,兒童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陪同在場並有權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本條例第四章之案件偵查、審判中,於訊問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兒童或少年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全文修正)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考量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被害人可能因身心嚴重受創,情緒狀況不穩定等因素,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相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三、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如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因渠等陪同在場將會對被害人產生不利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不適用前項規定。

  • 偵查名詞
  • 詰問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08407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考量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被害人可能因身心嚴重受創,情緒狀況不穩定等因素,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相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三、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如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因渠等陪同在場將會對被害人產生不利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不適用前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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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