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本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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