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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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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除依本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1 條,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的身份及資料,除了受到本條例規定的保護之外,檢察官或法官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適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證人保護法的目的在於保護證人的安全、隱私及利益,以確保其能提供真實、全面、公正的證詞。根據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當證人有特殊需要時,法庭可以採取各種措施,例如保護證人身份、保密證詞內容、提供證人保護設施等,以確保證人不受到恐嚇、侵害或報復。同樣地,根據證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法院可以限制公開報導與證人有關的資訊,以保護證人的隱私。 另外,根據參考資料,證人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在審理階段時所使用的特殊程序。例如,法院可以通過使用幕設置、修改庭審時間、限制出庭人員等方式,來保護證人的隱私與安全。同樣地,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禁止特定內容的問題提問,以保護證人不受到不當的詢問或壓力。 因此,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1 條,性剝削案件中的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在保護其身份及資料的同時,也可以根據上述證人保護法的規定來確保其安全、隱私及利益。例如,法院可以採取各種特殊措施來保護證人的身份、保密證詞內容,並限制公開報導與證人有關的資訊。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教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頒布前項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全文修正)

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本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犯罪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保護之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俾利協助兒童或少年剝削案件之查緝。

(08407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犯罪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保護之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俾利協助兒童或少年剝削案件之查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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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1 條規定:「性剝削案件之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除依本條例規定保護外,經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