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之辯論,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
根據我所瞭解的資料,證人保護法第20條規定,當訴訟中的辯論可能危害證人的生命、身體或自由時,法院有權決定不公開審理。這是為了保護證人的安全,避免其受到傷害或侵犯自由的風險。種情形下,法院可以採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保護證人的隱私和安全。 例子:舉例如為,一個證人因與被告有衝突或恐嚇行為,導致證人可能面臨生命安全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以確保證人的安全和保護其權益。這樣做可以防止他人對證人進行報復或威脅,同時確保證人能夠放心地提供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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