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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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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之辯論,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瞭解的資料,證人保護法第20條規定,當訴訟中的辯論可能危害證人的生命、身體或自由時,法院有權決定不公開審理。這是為了保護證人的安全,避免其受到傷害或侵犯自由的風險。種情形下,法院可以採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保護證人的隱私和安全。 例子:舉例如為,一個證人因與被告有衝突或恐嚇行為,導致證人可能面臨生命安全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以確保證人的安全和保護其權益。這樣做可以防止他人對證人進行報復或威脅,同時確保證人能夠放心地提供證詞。

  • 辯論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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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人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訴訟之辯論,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人保護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