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2條的規定: 1. 在偵查和審理過程中,當訊問兒童或少年時,必須注意他們的人身安全,提供確保其安全的環境和措施。如果必要,可以採取適當的隔離方式,例如在法庭外訊問。 例子:當調查人員訊問被指控遭受性剝削的兒童或少年時,必須確保訊問過程中不會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脅,例如提供安全的環境,或在訊問時隔離被訊問者以保護其隱私和安全。 2. 在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調查期間,也必須遵守同樣的規定,即在訊問兒童或少年時要注意他們的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的環境和措施。 例子:如果司法警察在調查性剝削案件期間需要訊問兒童或少年,他們應該確保訊問過程不會對兒童或少年造成傷害,並提供安全的訊問環境。如果必要,可以在訊問時採取隔離措施來保護被訊問者的隱私和安全。 備註:以上回答只是對法條的解釋,並且基於該條法規的內容而提供例子。具體的應用和解釋可能會根據具體個案和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在執行過程中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
為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 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明定其於偵查及審理程序中之訊問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或於法庭外為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明定其於偵查及審理程序中之訊問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或於法庭外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