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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救援及保護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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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及司
法人
員於調查、
偵查
或審判時,詢(訊)問被害人,應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
訊問
,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
傳喚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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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救援及保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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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置及服務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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