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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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定之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或獎勵私人或團體辦理。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委託或獎勵私人或團體辦理少年福利機構。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民間力量參與少年福利工作,並提供相關的法律依據,以確保機構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個私人或團體有意辦理少年福利機構,他們可以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根據機關的審查結果,可能會被委託或獲得相應的獎勵。
- 第十二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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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