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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9.17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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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係指少年家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遭他方遺棄。 二、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患報告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四、父母一方或雙方犯罪人數。 五、家庭經濟崩漬。 六、其他重大事故。 前項所列各款情形,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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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專業人員,係指左列入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醫師。 四、護理人員。 五、其他有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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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專業人員,除由大專院校培植外,各級主營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選訓,並得舉辦職前或在職訓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9.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