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9.17
廢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專業人員,係指左列入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醫師。
四、護理人員。
五、其他有關專業人員。
少年福利專業人員,除由大專院校培植外,各級主營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選訓,並得舉辦職前或在職訓練。
(刪除)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當地,係指事實發生地而言。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鍰,應填具處分書,受處分人授獲處分書後,應於三十日內繳納罰鍰;逾具未繳納昔,該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催告受處分人於三十日繳納,逾期仍不繳納,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9.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