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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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8條,當少年被安置後,主管機關應在適當的時機協助他回到家庭。一旦少年回到家庭後,主管機關仍應派員繼續追蹤和提供輔導服務。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條,如果父母離婚且對於少年的監護權有爭議,法院可以根據少年的利益,酌定合適的監護人。此外,被監護人的生活環境和監護人的教養能力都會影響少年的性格和價值觀的形成,因此應提供健康的生活環境,並能夠履行撫養的責任。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1項和民法第1076條之1,如果父母在小孩的出養意見上無法達成共識或一方不明,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進行調查後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時,應當予以認可。這一條規定優先適用於民法的1076條之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對於家事事件的判決應當明確表述結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和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和負擔的行使或執行事件,為了審酌子女的最佳利益,可以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並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提出報告或建議。法院在審判前應給予相關方發表意見的機會。在必要時,法院還可以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相關人員出庭陳述意見。 這些資料的參考來源可能是相關的法律文件、法規或相關的司法裁判書或判決書。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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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