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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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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係指少年家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遭他方遺棄。 二、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患報告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四、父母一方或雙方犯罪人數。 五、家庭經濟崩漬。 六、其他重大事故。 前項所列各款情形,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少年家庭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即屬於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1. 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遭他方遺棄。 2.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3. 父母一方或雙方患報告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4. 父母一方或雙方犯罪入監。 5. 家庭經濟困難。 6. 其他重大事故。 根據此條款,當地主管機關有權進行調查,並確定是否符合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情形。在必要時,可以與相關機關協商以確定該情形是否成立。 舉例:如果一個家庭因經濟困難而無法提供充足的照顧與教育給孩子,這可以被認為是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情形之一。當地主管機關可以進行調查,確定這個情形是否符合法律的定義,並根據結果決定是否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保障該少年的福利和權益。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離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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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係指少年家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父母離婚、分居或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